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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動物權益協會
(Hong Kong Animal Rights Association,簡稱「HKARA」)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
1.1 本會中文名稱為「香港動物權益協會」。
1.2 本會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Animal Rights Association”。
1.3 本會簡稱「HKARA」。
2. 會址
2.1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具體地址由執行委員會(下稱「執委會」)決定及不時修訂。
3. 非牟利性質
3.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所有收入只可用於實現本會宗旨及日常運作,不得向任何會員分派利潤。

第二章 宗旨與工作範圍

1. 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4.1 促進及捍衛動物權益,反對一切不必要虐待及剝削動物之行為。
4.2 推廣尊重生命、善待動物之價值,提升公眾對動物福利及動物權益的關注。
4.3 支持及推動流浪動物救援、絕育(TNR)、動物保育教育等行動。
4.4 促進與政府部門、專業團體、學界及本地/海外動物保護組織之交流與合作。
2. 工作範圍
為達成本會宗旨,本會可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活動:
5.1 公眾教育:舉辦講座、工作坊、學校教育活動及社區展覽。
5.2 傳播及倡議:製作及發布宣傳品、社交媒體內容、報告及建議書,就動物權益議題向政府或相關機構提出意見。
5.3 救援及支援:在能力範圍內協調動物救援、轉介個案、協助醫療、絕育及領養安排。
5.4 研究及政策:就動物福利政策、法例及實務操作進行調查研究及出版。
5.5 聯繫網絡:與本地及國際動物保護團體建立合作關係。
5.6 其他經會員大會或執委會通過、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三章 會員制度

1. 會員類別
本會設以下會員類別:
6.1 普通會員:年滿18歲,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本會接納者。
6.2 青年會員:年齡介乎12至17歲,須獲家長/監護人同意,認同本會宗旨者。
6.3 團體會員:任何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
6.4 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對動物權益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由執委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2. 入會手續
7.1 申請人須填妥入會表格,並繳付所需會費(如有)。
7.2 申請由執委會或其授權之小組審批;本會有權無須說明理由而拒絕任何申請。
3. 會員權利
8.1 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權:
• 出席會員大會
• 在符合規定下享有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用本會服務
8.2 青年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活動,但不享有表決權及被選舉權(除非另有決議)。
8.3 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可應邀提供專業意見,但一般不享有表決權及被選舉權,除非會員大會另有決議。
4. 會員責任
9.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執委會通過之決議。
9.2 支持及實踐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
9.3 準時繳交會費(如適用)。
5. 會員資格終止
10.1 會員如有以下情況,其會員資格可被終止:
• 以書面通知本會退會
• 連續若干年未繳會費(年期由會員大會或執委會決定)
• 被發現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執委會通過,並給予當事人申述機會後決定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1. 組織層級
11.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11.2 會員大會之下設執委會,負責日常決策及行政管理。
11.3 執委會可按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或專責委員會,例如:教育組、救援組、傳訊組、政策倡議組等。
2. 執委會成員
12.1 執委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建議包括以下職位:
• 會長(可選)
• 主席
• 副主席(一名或多名)
• 秘書
• 司庫
• 及若干委員
12.2 各職位的具體職責可由會員大會通過的職權說明文件另行列明。
1. 任期及連任
13.1 執委會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13.2 如有席位出缺,執委會可按章程安排補選或由執委會委任替補至原任期屆滿。
2. 執委會職責
執委會職責包括:
14.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14.2 制訂及推行本會年度計劃及工作策略。
14.3 管理本會財政及資產。
14.4 審批會員申請及處理會員紀律事宜。
14.5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簽署文件及處理法定事務。

 

第五章 會議制度

1. 會員大會
15.1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下稱「周年大會」)。
15.2 周年大會議程一般包括:
• 通過上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 接納年度工作報告
• 接納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 選舉執委會(如到屆)
• 討論及表決其他提案
15.3 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執委會決議或若干比例(例如不少於10%)具有表決權會員聯署要求而召開。
1. 會議通知及法定人數
16.1 會員大會應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會員,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6.2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具有表決權會員之若干比例(例如不少於總數的25%或不少於某固定人數),具體由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訂明。
16.3 法定人數不足時,會議應按照預先訂明之安排延期或改期。
2. 表決方式
17.1 會員大會的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並有表決權會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17.2 表決方式可採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記名投票,由主席按議程性質決定或由會員大會決定。
3. 執委會會議
18.1 執委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例如每兩個月一次),處理日常運作及緊急事宜。
18.2 執委會會議通知期、法定人數及表決方式,由執委會議事規則訂明。

 

第六章 財政與審核

1. 財政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19.1 會員會費。
19.2 捐款及贊助。
19.3 活動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財政管理
20.1 本會應開立獨立銀行帳戶,由經會員大會授權之執委會成員聯名處理。
20.2 一切開支必須依照預算及既定程序審批,並保存適當記錄及收據以備查核。
3. 賬目及審核
21.1 本會須妥善保存財務紀錄及年度賬目。
21.2 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賬目須交由合資格之核數人/審核人士審核(視乎註冊形式及法律要求而定),並提交周年大會接納。

第七章 紀律及爭議處理

1. 紀律處分
22.1 如會員被指有嚴重違反本會宗旨、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執委會可按既定程序作出調查。
22.2 在給予會員合理申述機會後,執委會可決定給予警告、暫停會員權利或建議會員大會通過將其除名。
 

2. 內部爭議
23.1 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執委會之間如有爭議,應以友好協商為原則解決。
23.2 如協商不果,可提請會員大會討論決定,或在適當情況下尋求獨立第三方調解。

第八章 章程修改與解散

1. 章程修改
24.1 本章程之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以不低於某一比例(例如三分之二)出席並有表決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4.2 任何章程修改建議須於會議前按規定時間內以書面提交,並載入會議通知中。
2. 本會解散
25.1 解散本會須於會員大會上以不低於某一比例(例如四分之三)出席並有表決權會員同意,並按適用法律及註冊規定辦理。
25.2 解散後,如有剩餘資產,須全數撥捐予與本會宗旨相近之非牟利團體,不得分派予任何會員。

第九章 附則

1. 未盡事項
26.1 本章程未有明文規定之事項,可由執委會按本會宗旨及公平原則作出決定,並在適當時候提交會員大會確認或修訂。
26.2 如本會須遵守特定法例或監管機構條文(例如《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則須以相關法例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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